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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点评
事件:2022 年 4 月 20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2 年 7 号)》文件,从总体要求,参加范围,制度模式,缴费水平,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投资,领取,信息平台,运营监管和组织领导对第三支柱建立了制度框架。虽然税优的额度较前期文件没有突破,但本次意见明确了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 立的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意义重大。
本次文件是对多个前期试点文件的后续响应和统一
1、2018 年 3 月,证监会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该产品前期主要采用 FOF 形式通过目标日期,目标风险等策略进行运作,《指引》主要规范管理机构的资质,基金经理任职条件,养老目标基金选择子基金的标准等;
2、2018 年 6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督会及证监会五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正式启动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通知还明确试点结束后,将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并建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3、2021 年 5 月和 8 月,中国银保监会分别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分别允许 6 家试点保险公司(人保,国寿,太保,太平,泰康和新华)在浙江和重庆两地,以及 4 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工银,建银,招银河光大)在武汉,成都,深圳,青岛四地开展养老产品试点,2022 年 2 月银保监进一步扩展了保险和银行理财子的养老产品试点公司和地区范围;
4、从前述多个文件可以看到,监管部门自 18 年起就开始试点第三支柱的各项产品,并为后续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产品范围,建立相关的信息平台等大一统框架留了口子;
文件规定了参加范围,制度模式,缴纳上限等多个核心要素,税优模式还待明确
1、我们认为本次《意见》最核心的要素是明确了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的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该账户将承担缴费,归集,支付和缴税等多个功能,参与者可以通过个人账户打通购买保险公司,银行理财子和公募基金的对应产品,并进行产品之间的转换;
2、《意见》将当前每人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设臵为 12000 元,这与18 年《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中“当年应税收入的 6%和 12000 元孰低”的税优额度相比,没有进一步的突破。此外本次《意见》没有明确个人养老金的具体税优制度,即采用的是缴费阶段的提高免税基数还是领取阶段的税收递延政策还需要后续文件规定;
专属养老保险试点以来投资收益理想,但销售规模较弱
1、由于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购买的金融产品涵盖了保险,银行理财子和公募基金等多个机构的专属产品,因此在第三支柱上保险公司将和其他金融同业竞争和互补;
2、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和其他同业的对应产品相比,有两个独特优势,一个是久期更长,参与人一般 60 岁以后才可以领取保险金(银行理财子产品久期一般为 5 年或者 10 年),另一个是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设臵了稳健性和进取型两个账户,在保底利率和权益资产配臵上限上有所区隔(银行理财子的产品只有一个账户);
3、由于限定了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退保率,以及专属产品的保底利率相较于传统险和储蓄险更低,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配臵更高的权益资产比例,我们认为从长期的角度来看,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复合收益率将较为可观;22 年初各家试点公司披露了专属产品的结算利率,稳健账户的结算利率为 4%-6%,进取账户的结算利率为 5%-6.1%,表现理想; 4、相较于理想的投资收益,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销售则较弱,自 21 年 6 月正式试点至 22 年 2 月末,首批 6 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7.18 万件,累计保费 4.72 亿元,投保者主要是新产业和新业态的从业人员,我们认为整体销售额较弱还是和渠道相关,高佣金成本
的代理人渠道和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匹配性还需要磨合和改进。